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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成功辩护

来源:郑朝建  更新时间:2014-12-22 11:22  浏览量:773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且该过错行为是本案发生的直接诱因, 请法院在量刑时,考虑所述情节。

1、本案被害人董某在案发前有大量饮酒,在酒精作用下,被害人过于冲动与暴躁,是导致做种结果的主要因素。

2、在20145月某日案发当晚被害人向被告人购买4个梅花糕,当被告人把梅花糕做好后,被害人又不买了,是被害人出尔反尔行为造成了矛盾。被告人作为一个正常经营的摊主,目的是赚钱,并非想惹是生非,完全是基于被害人醉酒冲动惹事引起的。

3、被害人与被告人打架也造成了被告人的受伤,并且被告人手臂受伤是被害人用工具殴打导致的。

二、被害人构成的伤害有可能是他人殴打导致的,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被害人出尔反尔不买梅花糕时,这时被告人不想再跟他做生意,就推了他一下并说 “你走吧”,是不想跟被害人牵扯,干扰生意,不存在去殴打被害人的故意和动机,可是没料到被害人却在酒精作用下立刻上前掐住被告人的脖子,并张开大嘴巴对被告人进行撕咬,导致被告人在条件发射下进行反抗,被告人为了自卫,而进行必要的反击,过程中,有第三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存在被害人醉酒闹事被人路见不平殴打等情况,即使双方都受伤,被害人的伤害也存在是路人殴打导致的可能,不能因为找不到第三人而直接推定是被告人殴打导致的。

三、根据刑法规定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1、被告人在打架之后,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还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都如实供述自己的打架事实,有深刻的后悔表现,这些情节在量刑时也应予以考虑。

2、被告人幼时动过大手术,是个不适宜做重体力活的人,文化程度不高,只能自食其力养活一家老小,目前两个嗷嗷待哺的孩子及爱人的生活来源都靠被告人一人经营流动摊点的收入,虽然这样,但是被告人还是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借,终于筹集到一些钱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3、被告人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无前科。

4、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承认事实,态度较好,根据江苏省《故意伤害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全面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构成轻伤但不宜定罪或处罚的情形。伤害后果是判断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但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根据案件起因、行为人的目的、动机、手段、伤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以确定是否需要对其定罪处罚。对有伤害行为但只构成轻伤,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宜定罪,或虽予定罪,也不宜处以刑罚。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的起因、目的、动机、手段、伤害后果、社会影响等被告人行为应符合不宜定罪或不宜处以刑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客观行为的实施以及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其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都不大,并且存在被害人的伤害结果可能是案外人导致的原因,应疑罪从无,尽管如是被告人还是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故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或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

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 郑朝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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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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