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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非法辞退员工,劳动合同外另签报销协议怎么赔偿?

来源:郑朝建  更新时间:2014-12-22 11:45  浏览量:948

王某于20108月进入苏州某科技公司,担任市场经理一职,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工资为3000元,适应期满后基本工资为3750元。另签订一份费用报销协议,每月可以报销2750元(包括通讯费,租房费、车辆使用费、业务招待费、礼品费、办公用品、子女教育等,每月要提供满额发票),20111月科技公司补贴调整方案通知王某补贴上调1000元,即3750元,后公司经过人事变动,要求每位员工必须签订工作责任状,王某不愿意,科技 公司在2011330日直接对王某下达辞退通知并立即交接,工资发放发到2月份,为3750元。

王某于当天即委托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朝建、李旭进行劳动仲裁,我们于201141日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月剩余工资3750元及3月份工资75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赔偿金15000元。通过多次调解,公司方态度比较强硬,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的工资是7500元还是3750元,最后仲裁裁决结果为:科技公司支付王某3月工资3750元和经济赔偿金3562.5*2=7125元,共计10875元。实际上并没有支持原告的工资是7500元。

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后,我与王某说明后,王某表示不服仲裁裁决,遂又委托郑朝建、李旭律师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诉讼,诉讼要求仍是科技公司支付2月剩余工资3750元及3月份工资75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赔偿金15000元。法院经过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开庭审理,经过法庭调查,科技公司辩称王某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没有签责任状,原告提供积极劳动邮件和记录,并称责任状并没有事先约定,公司强行与员工签订,员工属于弱势地位,不签的遭到辞退。对方辩称没有收到到王某23月份的发票,原告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发票已经提交。另被告辩称原告工资就是3750元,其他部分是包干费用。但原告提供证据充分,可以说明公司为了逃避税务,违法操作,损害了国家和员工的利益,不应得到支持。经审理查明:科技公司不能提供合法解除的证据,确认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中之约定了基本工资3750元,公司薪资方案中说明:其中补贴部分员工以发票形式报销,另在补贴调整方案也确认可报销费用为王某的补贴。确认报销协议部分属于工资的范围,平均工资计算为5900元。对于23月的报销协议部分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发票已经提交,法院不予以支持。

201111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1.科技公司支付王某3月份工资3750元,和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800元合计15550元。本案受理费免收。

评议:经过7个月的等待,案件终于尘埃落定。要提醒劳动者的是,虽然惯例是向公司提供发票报销,但是产生纠纷时就留下隐患,也是企业管理的漏洞,员工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保留证据。另外就是在报销协议上面。跟多企业为了逃避税务,会分开签订合同与报销协议,这个案件可以说是个经典案例。对以后劳动争议案件都有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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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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