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某诉园艺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来源:郑朝建 更新时间:2014-12-22 11:37 浏览量:768
苏州虎丘人民法院
原告仇某于2010年2月20日起受雇于被告即苏州市某园艺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绿化工作,原告受被告指派在2010年3月21日下午3点左右在通安地区工作时,原告被割草机割伤三只手指,造成右手拇指、中指、无名指各断一节的伤害,被告即送原告去医院后,被告在付了8000元的医疗费后,便对原告置之不顾,由于原告生活困难,多次向被告要求医疗费等费用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郑朝建律师代理了本案,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对于割草机的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认知审查之后发现被告园艺公司操作部规范,应承担全部责任,对原告的伤残进行了等级分析由于原告年龄较大,已达退休年龄,只能按人身损害处理,在法庭的调解下,最终原告和被告达成和解,被告愿意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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